第五人格虚拟模式_第五人格pc模拟器模式

tamoadmin 游戏活动 2024-07-21 0
  1. 南京大学金陵学院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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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法律如何保护虚拟人物

从西周起就建立了一套以家族为本位的宗法统治体系。宗法制的核心是人的等级身份制。

宗法社会是一种父系家族制度,把人按照血统、亲缘和地缘的关系组织在一起,绝大多数人都生活在宗法网络中。被这个网络所控制的人,叫宗法人。宗法人的人格发展是不完全的,性格是不成熟的,个性是萎缩的。

南京大学金陵学院怎么样?

? 3月18日上方网消息,为期两天的2015第十届TFC全球移动游戏大会已于17日在北京国际会议中心盛大开幕。在18日上午举行的“寻路、跨界、融合”下的IP合作与开发分论坛上,深圳市第一波董事长付强先生带来了主题为网络文学IP如何进行多项开发的精彩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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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 ? 以下为精彩演讲实录:

大家好,我是付强,我的同事做了一个PPT,我刚刚看了一下,我觉得比较的官方,里面没有什么内容,所以我基本上我觉得好不容易来一趟,还是给大家讲一点干货,我的PPT就不用了。我在现场现写了一个讲稿,我不看PPT的好处,可以讲干货的好处,我可以不断的看手机,请大家原谅,因为用手机写的。

第一波好象是一个游戏公司,但是这其实是一个误解,第一波从成立那天开始就从来没有觉得是游戏公司,我们一直定义为是IP运营商,我们做的事情很简单,把网络整个的产业化。我们从下个月开始,四月份第一波制作的动画也会在网络上开始播放,这部动画我们投了五千万。第一波的**项目在四月份也会正式启动,网络的产业化一直有人在做,但是第一波我们在2013年做手游改编之前,网络的手游大概是几十万的价格,但是我想现在在座的都知道网络的价格已经翻了几百倍,是几千万。我们接下来将网络的产业化继续往下走,主要基于两点,一个是价值观,另外一个是视觉化。首先我要说价值观,因为今天是游戏圈的朋友,所以我就不展开来讲,我主要就讲一下游戏圈关心的问题,游戏圈所说的网络文学就是玄幻文学,玄幻就是武侠的变种。怎么说呢?我们对他的定义,玄幻就是武侠的科幻版,不止是说一仗打死十个人,郭靖那么牛的人,他也会战死。最重要的是玄幻和武侠最大的区别是玄幻里面修炼体系和世界观特别的严谨和重要,甚至超越了传统武侠里面对于人格、性格、内心成长的关注。最好的武侠告诉他的用户,他是怎么告诉他的读者,他的价值观是什么?天下第一是没有用的,这是虚拟。最好玄幻他所传达的世界观,所讲的所有的故事都是他的主角如何通过努力成为天下第一的,而这就是玄幻的价值观。

作为一个游戏的制作人,有两个用户,一个用户无论你怎么***他,他都无动于衷。因为他觉得天下第一不重要。而另外一个用户稍微***一下他,他就很生气,作为一个游戏制作人来讲,你会选择哪一个用户呢?我觉得这个是不用讲。第二个案例就是《三国演义》和《红楼梦》,同样是四大名著,但是《三国演义》传达的世界观和价值观,你要用尽全力去奋斗,所有的这些形象都是在战斗与战争当中出来的,不要争就把天下让给曹操,不是这样的。《红楼梦》的价值观就是封建社会终将要灭亡的,个人怎么努力也没用。

第二个是视觉化的问题,最重要的核心点就是视觉化,视觉化可以解决两个问题,第一个生命周期的问题,为什么大家都会这么问呢?我能理解,因为游戏公司在购买版权的时候,与其说他买这个版权,不如说买百度搜索,每一个游戏公司在买版权的时候,都查看百度搜索决定他的价格的,而视觉化其实要解决网络文学的周期性的问题,书一结束就不行了,怎么解决这个问题呢?第一波的做法在结束以前,我们投了五千万,做网络动画记,动画片的价格是最高的,我们在网上播三年,在三年之内,我们的电视剧和系列大**是全部要上映的,预计是明年就要上映我们的电视剧,在2017年底,最慢是2018年上要上我们的大**,三年,动画三年,**又三年,这就是九年。我有一个理论叫做“三六九理论”。网络文学之所以兴起,原因在什么地方?用户是用连载的模式在观看这本书,天天追、天天追,三年下来他都会有强迫症和依赖症,所以为什么网络的用户忠诚度这么高?就是这个原因,他连续不断的关注,他投入了注意力。所以网络游戏为什么会成功?而现在这个问题在哪里呢?我们的做法我们第一波要做的前面三年由网络文学自身完成,后面两个三年由第一波来完成。我们要做的就是把这件事弄到我们的心头里面去,事实上从动漫来讲,无论是日本的海贼王或者是 灌篮高手 ,为什么他的主体结束,最后还会持续?大家发现规律了吗?《机器猫》这么老的IP,马上就要上大**,如果有种十年不推出任何周边的文化产品,就一定会完蛋。

网络文学产业化的第二个问题就是形象问题,一千个人心目当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游戏是视觉化的形式呈现给用户的,对形象认知是不统一的。为什么?原因很简单,因为金庸的改了太多的电视剧了,杨过能没有白头发吗?不能想象,为什么呢?乔峰就要戴那个帽子?那是TVB创造的形象,被认可、被认知。形象就是这么重要,我们在颠覆,我们在挑战,我们在改革创新的基础之上一定是有一个基础的。

我们怎么来做?我们视觉化的问题,视觉化的问题就能够建立一整套的视觉系统,你的主角、配角到底长什么样?你的***打出来到底是什么效果?坦率来讲,中国的游戏业的引领性太强,我们都是免费,用道具来收费的,所以我们是0.1。99.9理论,我们靠百分之一的用户赚钱,所以我们在做盈利模式的时候,我们的盈利的可玩性,我们中国游戏的可玩性一直是被诟病的。我们用游戏跟用户沟通,实际上能够用用户进行感情沟通的只有两部, 古剑奇谭 、 仙剑奇侠传 ,他们成功了。通过这种方式解决形象的问题,形象一旦树立之后,再进行商业化,他的转化率就会高很多。

我给大家举一个例子,《海贼王》等等在中国的用户群跟《蚂蟥记》差不多,形成的市场规模却不是《蚂蟥记》所比拟的,这就是有没有视觉化的分别。只有拥有了形象以后,网络文学的IP产业化才是有可能的,但是网络文学的视觉化是很困难的。为什么呢?因为《蚂蟥记》动画片为例,我们找了三十个编剧没有一个人搞定,因为觉得六百多万字的书里面,几千个角色里面,怎么拍呢?这个没有办法拍。后来我们怎么讲呢?最后我们只能是说我们必须尊重《蚂蟥记》的原著,又不能拘泥于《蚂蟥记》的原形,最后没有办法,只能我自己亲自上,因为我以前也是写的网络,我写了十四年,我懂得网络,我也是网络制作人,我也懂得剧本。动漫说起来在中国很发展,但是把应用这一块去掉,中国没有几个动画人才。我们做这部动漫,我们几乎世界一日游了,全部去了,我们现在基本上终于出了一个眉目了,大家看到效果确实很不错。

除了动画片之外,我们还做成**,跟阿里也好等等,我们谈的都差不多,我觉得**是很折腾的事,但是没有办法,这是一个槛,一定要做。就是一个视觉化,想要吃肉就要啃骨头,这是没办法的,谁能够通过视觉化领域第一个获得成功,谁能够树立被用户接受的价值观,谁就能享受到目前文化产业所无法享受的收益。当初做《蚂蟥记》的时候我们公司只有两个人,那时候就接近一千万,我想告诉大家的,真正的好东西极度匮乏,我们再坚持六年以上,我们再继续渗透,我们会把IP往好了做,也会把他的产业化做起来。目前中国市场范围,市场的宽度和高度,我相信用户可以给他难以想象的回报,谢谢大家。

2015TFC简介

TFC全球移动游戏大会是上方汇主办的国内规模最大蕴含领域最全的高端会议会展之一。目前已成功举办十年,无论是在会议活动展示还是在国际化品牌的推广上都有极高的影响力。大会每年都能吸引来自3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参会嘉宾。覆盖地区主要包括中国、美国、韩国、日本、法国、台湾、越南、新加坡等,涵盖移动游戏渠道商、手游厂商、发行商、运营商、投资商、穿戴设备、移动广告、移动支付等领域。今年正值TFC全球移动游戏大会第十年,借以 “寻路、跨界、融合”为主题,开展系列会议会展。于此同时,大会也将举行盛大的金苹果颁奖典礼,借以表彰游戏行业的先行者。

电子竞技发展怎么样?

地处南京郊区,偏僻,周边有其他学校,原本是个大学城,但是后来南大、东大都搬去了仙林,所以这里就荒掉了。绿化还行,后面一座山,校内两片湖,山后有人放羊的那种= =

宿舍环境要看情况,有旧楼和新楼的区别,分别还挺大。

然后学习氛围还行,图书馆天天爆满,自习室常常有人。

师资大多数是从南大弄过来的,或者南大毕业的过来的。外聘的大多数也是国内名校985之类的。

文科么,外院的话西班牙语是王牌,专业主任是国内泰山北斗,然后商学院的金融这几年的分数很高,老师也很牛逼,新传媒的主任因为太牛逼了所以能够带动整个新传媒的就业。

考研容易这个话题么,其实全国平均来说,考研能上的比率是1:3,所以全国来说都不算难,只是你报什么学校什么专业的问题。但是确实金陵有很多人考南大的研,而且上的几率比较大(这倒不是说金陵上南大研有什么优惠政策,纯粹是因为南大有老师在金陵教书,所以多多少少认识些人而已。。。顶死了算有印象分,有的还没有)

我觉得说的挺客观了。。。

我记得一年前的7.8月我在空间发了5.6篇新生指南的,有兴趣可以去百度空间找一下。

还有问题可以百度消息问我。。。

传媒政治的内容简介

行业主要上市公司:腾讯控股(00700.HK);网易(NTES.NASDAQ);巨人网络(002558);英雄互娱(430127);完美世界(002624)等

本文核心数据:营收规模;用户规模;收入构成;赛事关注热度

产业概况

1、定义

电子竞技是指电子游戏比赛达到“竞技”层面的体育项目,利用电子设备作为运动机械进行的人与人之间智力和体力的比拼。电子竞技在我国起步较晚,属于特殊的体育竞技类项目,所包含的游戏种类较多,从MOBA对战类的英雄联盟到益智类的俄罗斯方块都属于电子竞技的范畴,从竞技特点来看,可以将电子竞技分为虚拟化的电子竞技和虚构化的电子竞技。从竞技形式来看,可以将电子竞技分为对战类电子竞技和休闲类电子竞技。

2、产业链剖析:涉及领域广泛

目前我国电子竞技行业产业链涉及领域广泛。电子竞技产业链的上游主要为电子竞技游戏产业,包括游戏研发和游戏运营等,代表企业主要有腾讯游戏、网易游戏、巨人网络、完美世界等。

电子竞技产业链中游主要为赛事运营、俱乐部与选手、电子竞技内容制作,其中电子竞技赛事运营是中国电子竞技产业链的核心环节,国内量子体育VSPN、香蕉游戏传媒、IMBA

TV

等成为近年发展较快的电子竞技赛事运营执行公司;此外,我国电子竞技代表性赛事主要有KPL、LPL、PCL等;主要电子竞技俱乐部有EDG、、IG、eStar等。

电子竞技产业链下游以电子竞技直播、电子竞技媒体及其他衍生产品的内容传播为主,是电子竞技运动推广和产业运营的重要组成部分,代表性企业有虎牙直播、斗鱼直播、抖音、快手等。

产业发展历程:行业进入爆发阶段

中国电子竞技产业经历了探索期、发展期、增长期和爆发期四个主要阶段。欧美国家的电子竞技从20 世纪70

年代玩家自发的游戏赛事开始,其游戏公会是现代电子竞技俱乐部的雏形。中国电子竞技起步较晚, 且主要受到20世纪90年代末华裔和留学生的影响才得以发展。

1998年国内出现了一些非官方形式的赛事,但规模相当有限,尚不足以形成产业。随着1988年《星际争霸:母巢之战》(Star Craft:Brood

War)作为一款即时战略游戏被引入中国以及1999年《反恐精英》发售,开启了中国电子竞技产业的探索期,并迅速掀起了国内电子竞技游戏的第一股热潮。尽管未能形成稳定的电子竞技产业链,但这一阶段的探索为中国电子竞技产业未来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为迎接2009年世界电子竞技大赛(WCG),2008年的成都市第十一届运动会将电子竞技正式列为比赛项目,同年国家体育总局将电子竞技重新定义为中国78个体育运动项目,中国电子竞技在这一阶段的发展相对迅速,电子竞技赛事在国内很大程度上获得了官方的支持。

中国电子竞技发展的第三阶段是由国内地方主动举办电子竞技国际赛事开启的,在此阶段,“+电商”“+ KOL”“+

版权运营”等产业形式进一步延伸了电子竞技产业链,围绕电子竞技赛事、电子竞技明星等打造的电子竞技产业生态在深度和广度上得到了进一步拓展,

电子竞技实现了产业形态的多元化发展。

2021年,电子竞技被写入《“十四五”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在鼓励电子竞技与游戏游艺行业融合发展的政策背景和多元需求的市场环境下,中国电子竞技产业必将获得更广阔、更健康的发展空间。

行业政策背景:“十四五”规划开始重视电子竞技的发展

从2015年开始,我国开始重视电子竞技行业的发展。在《电子竞技赛事管理暂行规定》中,首次为电子竞技产业发展提供了支持和规范。随后在《体育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和《文化部“十三五”时期文化产业发展规划》中多次针对电子竞技的发展提出相应的要求。2021年6月,在《“十四五”文化产业发展规划》中,再次针对电子竞技做出了相应的规划,提到促进电子竞技与游戏游艺行业融合发展。鼓励开发沉浸式体验产品。

行业发展现状

1、2021年营收规模增速下降大幅,2022年上半年出现倒退

2016-2021年,我国电子竞技行业营收规模及用户均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2020年,我国电子竞技行业在疫情冲击下反向增长,根据中音数协游戏工委和伽马数据提供的数据显示,

2020年,我国电子竞技行业无论是营收规模快速增长。2021年,中国电子竞技行业营收规模达到1401.81亿元,同比增长2.65%,增速大幅放缓,主要是由于整体游戏市场影响叠加疫情导致线下赛事活动减少。2022年上半年,中国电子竞技行业营收规模达到764.亿元,同比下降10.12%,疫情仍然是电子竞技产业收入出现下降的主要原因。

2、用户规模增速逐渐放缓,2022年上半年同比略有下降

2016-2021年,中国电子竞技行业用户规模逐年增长,2021年,中国行业用户规模达到4.89亿人,同比增长0.27%。

2022年上半年,中国电子竞技用户规模为4.87亿人,同比略有下降。此趋势与游戏产业用户规模的变化相符,表明行业用户规模增长红利几近消退,将进入存量竞争时代。

2、收入构成:电子竞技游戏收入占比最高

从收入构成的角度来看,电子竞技游戏带来的收入最高,占比约83.29%;内容直播收入占比约为13.96%,位居次席。赛事收入、俱乐部收入和其他收入占别约为1.24%、1.01%和0.52%。

3、2021年赛事关注热度最高

根据新浪微热点研究院公布的数据,2021年电子竞技产业细分领域中,赛事、俱乐部和直播三个领域的关注热度最高,其中,赛事2021年全年热度指数达68.85,其次为俱乐部,直播领域热度指数位居第三,为60.79,同比增长81.74%。

3、移动及射击类游戏为主要游戏类别

截至2022年上半年,在市面上全部的游戏中,从游玩设备来看,手游的数量最多,达到34款,其次为端游24款,7款产品为多端游戏,另有3款游戏产品是网页游戏。

从游戏类型来看,其中射击类数量最多,占比达到26.09%;多人在线战术竞技类(MOBA)游戏的数量仅次于射击类,占比达到17.39%;体育竞技类游戏产品的数量占比达到10.14%。

4、线上电子竞技赛事办赛模式日益成熟

疫情原因趋势电子竞技线上办赛模式日渐成熟,2022年1-6月,中国电子竞技赛事数量共举办62项,同比增长8.8%。此外,因疫情限制线下活动,约49%的赛事全程用线上办赛,另有19%的赛事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办赛。

行业竞争格局

1、区域竞争:上海综合评估位居第一,广东企业分布数量最多

2021年7月30日,2021全球大会在上海召开。中国音数协游戏工委在会上发布《2020年度全国城市发展指数评估报告》,《报告》从全网舆论热度最高的50个城市中选取了30个产业活跃度较高、规模体量不一的代表性城市,对其进行系统性指数评估,初步构建形成现阶段我国“城市发展指数”指标体系。在“城市发展指数”的综合排名中,上海以78.7分位居第一,北京以70.9分位居第二,广州以69.7分位居第三。此外,成都、杭州、南京等新一线城市的电子竞技城市发展指数均位列前十,排名前十的城市中电子竞技产业布局情况整体发展较为均衡,表明国内各区域的电子竞技产业均处于稳步发展的阶段,除上海的头部地位明显外,其他区域相对均衡,但同时也应警惕同质化等潜在问题。

注:统计时间为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截至2022年上半年,中国电子竞技企业数量占比超过10%的地区有两个,分别是广东和上海。北京、海南、江苏、湖南、浙江和四川等地占比超过5%。由于广东省内深圳、广州两个地区聚集效应明显,全省电子竞技企业占比达到18.20%,位居第一,排名第二的上海电子竞技企业占比达到10.09%。

2、企业竞争:腾讯、网易等大厂头部效应明显

目前,我国电子竞技行业的主要企业包括腾讯控股、网易、巨人网络、英雄互娱(新浪旗下)暴雪软件开发(BLIZZARD)等。其中,腾讯控股旗下的游戏品牌“腾讯游戏”所涉及的电子竞技业务较为广泛,王者荣耀、和平精英等游戏都属于腾讯旗下的游戏。另一个行业巨头网易主要负责NeXT赛事转播。具体的中国游戏企业主要业务布局如下:

3、俱乐部竞争:2021年度RNG电子竞技俱乐部最受舆论关注

根据新浪微热点研究院对国内主要俱乐部的热度指数进行的统计,2021年度,RNG电子竞技俱乐部最受舆论关注,热度指数达32.42。主要由于RNG作为老牌俱乐部粉丝底蕴雄厚,且2021夺得MSI冠军,话题持续不断。获得英雄联盟S11全球总决赛冠军的EDG电子俱乐部以28.56的热度指数排在榜单第二位,同比2020年热度指数上涨77.17%,

4、赛事竞争:LPL英雄联盟职业联赛占据2021年中国赛事首位

根据德本咨询、互联网周刊以及eNet研究院联调数据,LPL英雄联盟职业联赛占据2021年中国赛事首位,KPL王者荣耀职业联赛位居第二,值得注意的是,排名前二的赛事的游戏项目均为腾讯旗下游戏。此外,DOTA2、和平精英、CS:GO、第五人格等游戏联赛均榜上有名。

5、直播平台竞争:抖音、B站等中短平台快速进入行业赛道

随着电子竞技行业愈发火热,游戏直播平台在和用户之间的竞争也越发激烈,快手、抖音、B站等中短平台,凭借自身优势快速挤入电子竞技直播赛道,游戏直播领域形成新的竞争格局。从热度TOP5的直播平台来看,短平台占据三席,游戏直播不再以虎牙、斗鱼为主,呈现多样化发展。

行业发展前景预测

——“十四五”期间中国电子竞技行业将爆发式增长

2021年,电子竞技行业被写入“十四五”规划,足以说明我国对电子竞技行业的重视。未来,随着国家对电子竞技的宣传会使得人们对电子竞技的接受程度越来越高,我国电子竞技行业的市场规模也会持续发展。前瞻根据往年数据以及未来我国电子竞技行业的发展前景来看,2027年我国行业市场规模有望突破万亿,达到1.4万亿元左右。

——电子竞技行业具有五展趋势

目前,电子竞技已经被写入我国的“十四五”规划,未来我国势必会出台更多的政策规范和支持我国电子竞技行业的发展,未来我国电子竞技行业主要有五展趋势,具体如下:

更多本行业研究分析详见前瞻产业研究院《中国电子竞技行业市场前景预测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

感受万科的人力管理

政治传播的基本方式:

政治说服:包括政治宣传、政治广告、政治辞辩、选取四个主要题材

政治修辞:政治主体围绕政治利益、利用政治语言的表达技巧所进行的修辞行为。其目的是说服受众,达到政治主体的政治目标。其作用包括:信息传输,情感表达、社会控制、人际协调。

政治沟通:广义上指一切有关政治的消息、思想和态度的流动和传播,狭义上政治系统进行输入——输出的工具。国家运行的有序状态主要依赖于正式的政治沟通机制。其作用包括:促进决策科学;整合政治文化、维护系统运作、改善形象、保证政治稳定。

政治传播的功能:

(1) 形成特定的政治文化

政治文化:客观政治过程在社会成员心理反映上的积累,包括政治认知、信念、感情、态度、价值等。

(2) 政治传播促进政治民主化

1. 信息的充分流通是政治民主化的前提;

2. 政治民主化强调平等;

3. 政治民主化强调决策的科学性;

4. 政治传播在促进政治民主化进程中起一定的教化作用。促进政治民主的基础性建设,促进民主政治的制度性建设,促进公民的民主政治教育;

(3) 政治传播促进政治社会化

1. 政治社会化与政治传播具有相似的政治要件,二者都作用于一定的政治文化,都是一种政治实践过程,二者的显著特征都是人们成长为政治人的过程;

2. 政治社会化与政治传播拥有共同的媒介,即政治符号、大众传媒、各种社会、政治、经济组织;

3. 政治社会化和政治传播有共同的影响因素,即利益因素、政治权利因素、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文化因素、政治。

第二章 传媒与政治传播

政治传播中媒体的作用:

1. 媒体称为政治传播的主要渠道

2. 媒体称为传播介质的介质;

3. 媒体的发展促进了政治象征主义的泛化;

4. 在和平与发展成为时代主题的大背景下,媒体在政治传播中的地位不断上升,战争的地位则下降;

5. 媒体对大众社会生活有着强大的渗透力和影响力

6. 媒体成为一个国家的“软力量

大众传媒的政治传播功能与特点:

1. 书籍:

特点:不受篇幅限制,题材多样;背景厚重,议题明确;题材丰富,修辞充分;条分缕析,说服深刻

优势:作用巨大,影响深远;全方位立体交叉的传播模式,从引起人的注意和思考到改变人的政治思想,再到坚定人的政治行动;

2. 报刊:

特点:便于携带和阅读;直观性强;阅读成本低;便于保存

优势:在其发展历程中,全面深入地介入社会政治生活,营造出了适宜政治传播的氛围;能够顺应形势变化,与时俱进;擅长深度传达信息

3. **:

是政治传播的重要工具;与政治文化相辅相成;是政治传播、经济传播和文化传播的协奏曲;

4. 广播:

特点:传播迅速信息量大,受众多覆盖面广;伴随性;价格低廉等

优势:当有重大来临或者非常时期,广播成为首选的政治传播工具;充分运用声音的独特魅力,增强信誉度、直接感和亲切感;紧跟技术更新的步伐,不断调整政治传播的切入点

5. 电视:

特点与优势:视听兼备,是政治传播的第一媒体

作用:

可视选举:为选民传播政治信息,扩大影响;让选民了解候选人的背景和主要政见,提升民意;相互抹黑对手,使选情更加激烈,表演性更强,更能打动选民;

直播战争;历史的现场直播——媒介;电视议程设置的“热点化效果”;负面影响较明显

6. 网络:

优势:

信息量大,传播快,政治信息可以得到广泛流通;

网络的交互性、即时性为公众的政治参与提供信息平台,提高民众政治参与度与政治素质;

依托网络媒体提高政治透明度、提高执政能力,改善形象;

在议程设置过程中处于领头地位,形成舆论监督和民意表达,促进政治民主化;

可能孕育出新的公共空间;

政治传播很容易跨越国界,成为国际性政治传播,产生国际性影响;

具有较强的负面效果

全球化对政治传播的影响:

一方面,全球化为不同政治文化实现广泛交流与融通创造了多元化对话渠道,为政治传播的积极性发展创造了无限可能性;另一方面,两级分化的现象明显,强势媒体集中于主导全球化浪潮的西方强势国家手中。

政治传播多元化:

1. 技术角度看,全球范围各种政治力量都可以瞬时把相关政治信息传播到全世界;

2. 经济角度看,经济全球化带来的两极分化不容忽视,国际政治格局的单级化狂想和多极化发展,世界和平正义民主力量与霸权主义强权政治的激烈交锋使政治传播空前繁荣;

3. 从政治的角度看,全球化必然促进国际政治和各民族国家国内政治的社会化、民主化,形成新的国际政治格局,促进个民族国家政治文化在相互交流与融合的过程中更新与进步,

4. 从文化的角度看,人类共同利益要求跨文化全球传播中的政治窜波回归平等对话、相互融通、多元共存。

第三章 国家形象

国家形象:是一个综合题,它是国家外部公众和内部公众对国家本身、国家行为、国家的各项活动及其成果所给予的总的评价和认定。国家形象具有极大的影响力、凝聚力,是一个国家整体实力的体现。

构成要素:社会制度、政治体制、外交、内外政策、政治局势、民族文化、历史、社会文明、领袖风范、公民素质、综合国力等;

硬权力:与军事和经济力量相关的“影星命令式权利”;

软权力:与文化诉求、道德诉求、意识形态影响力以及国际机制的规则等抽象相关的、决定谈人偏好的“软性同化式权利”,包括内部软力量和外部软力量。

国家形象的功能:

1. 政治功能:

主要表现为权力合法化;良好的国家形象会增加一个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影响力和最佳吸引力,增强其在国际关系中的对话实力、参与世界政治事务的主导能力和公信力;维护国家在国际上的威信,巩固其合法地位,增强国家凝聚力;

2. 外交功能

3. 商品经济功能

媒体塑造国家形象的理念

1. 媒体作为一种相对独立的社会性机构,有其自身的运作规律的职业规范,以及特定的新闻价值观;

2. 媒体作为社会获国家这架大机器上的一个零部件,在与社会其他子系统组织协调运作时,又与社会其他分子保持共有的社会价值观

媒体塑造国家形象的能力:

1. 媒体自身在国际范围话语权的大小;

2. 媒体塑造国家形象是唯一定的利益和目标服务的;

3. 取决于媒体与国家关系的亲疏程度

媒体塑造国家形象的方法

自塑法;他塑法;合塑法

第四章 国家形象建设

中国国家形象定位:

1. 独立自主的形象

2. 安定团结的形象

3. 热爱和平的形象

4. 改革开放的形象

5. 发展中大国形象

6. 国际社会中负责的大国形象

中国国家形象建设:

1. 政治形象: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扩大民***利的广泛性;完善多党合作制度,;坚持和扩大改革开放;尊重和保障;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依法治国;

2. 商业经济形象:树立世界品牌和良好经济形象;

3. 文化形象:承认和接受多元文化;通过发展创新使中国文化现代化;关注人类面临的全球性问题,文化对人类发展有更大贡献;注意塑造绿色形象,取积极的环境外交战略

4. 体育形象

5. 外交形象

6. 政党形象

7. 形象:树立“服务”、“责任”、“民主”形象;改善公务员形象,加强廉政建设

8. 国家***形象:

9. 媒体形象:对国际问题的报道,对国家双边、多边关系的舆论表达一要爱国,二要公正;对国内问题的说明,要及时、平衡、全面、深刻;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五章 传媒与国家形象

国际传播:超越各国国界的传播,即在国家之间、不同民族和国家的个人组织之间跨文化的信息交流与沟通现象。在国际传播领域,西强东弱的态势非常明显。

通过传媒塑造中国形象:

1. 准确塑造中国形象:通过对自然、人文景观的客观介绍,树立良好的“有形形象”;通过对当代中国人的生存环境和生存状态的客观报道,树立中国改革开放、中国人热爱和平、奋发进取的“无形形象”。一方面要利用当代先进传播技术,另一方面要利用各种技术提高传播质量;

2. 认真研究海外受众:了解海外受众的思维习惯、接受水平、心理特征、爱好习惯等等;了解对外传播的时空条件;加强对外媒体信息收集工作;研究借鉴国外经验;

3. 借助国际媒体发布中国信息:互访互派,“走出去,请进来”,认真组织国外记者在中国境内的访活动;继续全力做好在华外国人的工作,尤其是驻华新闻机构人员的工作;与国内外同行开展各种形式的交流与合作。

4. 培养和训练我国官员的媒体适应能力,多做新闻发布会,学会和善用国际力量宣传我们自己。

第六章 传媒与政党政治

政党:一定阶级和阶层的积极分子基于共同意识、共同利益,未取得或影响而建立起来的政治组织,室联系公共政治权利和社会民众的桥梁和纽带。

政党政治:以政党为政治领导,控制国家的一种政治治理模式。即政党体系及其运行,包括政党结构、政党政治运行机制,以及政党对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影响及其活动方式等内容。

进步作用:

1. 保证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实施;

2. 政党在法律范围内活动,推动了资产阶级政治的民主运作;

3. 利用政党政治有效调节社会政治关系,缓和阶级矛盾;

局限性:资产阶级政党政治实际上是金钱政治;是为少数人所操纵的少数人的政治;

传媒与政党的关系:

1. 传媒的发展为政党产生提供了舆论条件和理论基础;

2. 传媒为政党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思想纽带和群众基础;

3. 传媒的产生和发展提高了政治表达的普遍性,创造政党的社会基础;

4. 传媒对政党政治的合理性宣传或者对民众反馈意见的报道,缓和了民众和执政党的矛盾冲突。

传媒促进政党行为模式变迁:

1. 对政党政治决策及其执行有重大影响:政党的政治决策要从字面上的决议变为社会民众的时间行为需要经历广泛的深入宣传,这离不开大众传媒的支持和协作;大众传媒营造的社会舆论环境对正当所做政治决策的支持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决策执行的成败;

2. 对各政党政治权利的制约和监督:

政党政治传媒化:随着大众传媒的现代化发展,大众传媒对政党政治的影响越来越大,在很多时候左右着政党政治的走向。

传媒意识形态化:各个政党为了维护自身的统治和所代表的阶级利益,也动用了包括国家在内的各种手段加强了对传媒的控制,使得许多传媒日渐成为政党政治的附庸,并逐渐介入意识形态斗争,成为主角。

现代传媒与政党政治:

1. 政党政治对传媒发展的影响:良好的政党政治运行带来大众传媒的繁荣,工人们和消遣的素材增加,媒介能提供的信息增加;政党对大众传媒的过多干预,尤其是意识形态方面的敢于,使大众传媒中性化的属性受到干扰和破坏,从而使大众传媒的功能大打折扣,妨碍大众传媒自身的健康发展。

2. 大众传媒对政党政治的影响:一方面扩大了政党与社会民众沟通的渠道,增加政治透明度,使民众获得更多知情权和选择权;另一方面使民众对政党的独立性大大增强,政党的桥梁纽带作用大大降低,对国家政治生活的影响和作用下降。

第七章 传媒社会中政党行为模式的变化

传媒社会:传媒塑造的一种社会环境,既包括由发达的传媒传递的密集信息构成的信息社会,又包括媒介技术环境。即媒介技术高度发达以后的信息环境。

特征:

1. 传媒的受众以社会大众为主体,传播的信息囊括社会生活的多层面,影响到社会中的大多数人;

2. 传播媒介相当发大兵在社会中普及,媒介传播的信息和媒介本身在配置闽中心的行为方式的同时悄然改变他们的传统行为方式;

3. 传媒称为社会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种社会力量争夺利用的。

发展阶段:印刷媒介主导的阶段、视听媒介主导的阶段、网络媒介主导的阶段。三者为递进关系,新老媒介互相影响,整体发展过程与全球化浪潮紧密相连。

政党行为模式:对正当这种政治组织行为现象的抽象。

政党行为:政党受其自身发展或客观环境的***而表现出来的、能被观察到的一切外显活动。具有适应性、多样性、动态性。

发展过程:由单纯政治性组织想以政治权力为导向的社会服务型组织转变;组织结构由垂直型向扁平型网络结构转变;运行空间由传统社会领域扩展到虚拟空间;运行由党内自主控制转为受内外协同影响。

发展特点:正当行为现代化、科学化;大众化、社会化;适应性、包容性增强。

传媒社会中政党行为的变化:政党组织活动空间扩大;政党的运作过程离不开媒体参与;政党的工作效果受到媒体的极大干预。

关系:传媒社会的发展推进了政党行为的现代化;政党行为的风险增加;传媒对政党的异化现象增强,政党背离原有职能,行为可能***纵。

发展趋势:政党行为个体化、人格化;政党活动形象化、公开化;政党政治传媒化。

第八章 政治传媒化过程中政党政治面临的问题

大众传媒的政治功能:传递政治信息;引导政治态度和政治行为;激发政治参与;推动舆论监督;

政治传媒化:现代政治生活和政治活动中,政治和传媒之间的联系日益紧密、传媒对政治各个方面的影响越来越重要。

表现为:传媒设定政治议程;传媒干预政治决策;传媒介入政治选举;传媒促进政治民主。

发展趋势:媒介的作用的范围和程度是有限的;政治积极应对、调整、变革。

政治传媒化对政党政治的冲击:

1. 传媒削弱政党功能,政党联系民众的能力下降;

2. 传媒改变民众政治参与方式,政党对民众的影响力下降;

3. 传媒影响政党组织形态;

4. 传媒影响政党在政治选举中的作用,政党对候选人的控制力弱化,对选民的影响力弱化

政治传媒化中政党政治的发展

1. 提高政党***和骨干的传媒素养;

2.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政党运行方式的现代化,遏制政党功能的衰退,促进与民众的互动联系;提高政党党务工作效率;

3. 加强政党民主建设,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党员作用;

高一历史 西方各国“代议制”的确立过程

感受万科的人力管理

 引导语:万科的前身是深圳现代科教仪器展销中心,1988年完成股份制改造,1993年改为现名: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下面是我为你带来的感受万科的人力管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003年底公司总资产105.61亿元,净资产47.01亿元;房地产业务遍布全国16个城市,形成上海、深圳、北京三大区域管理中心。

 万科,中国房地产行业的领跑者;

 万科,国内首批公开上市的企业之一;

 万科,“房地产界的黄埔军校”;

 万科,房地产企业中为数不多公开宣称只赚阳光利润的企业;

 万科,一个受人尊敬的企业,曾入选《福布斯》评选的全球最优秀200家中小型企业,是2003年普华永道评选的中国最受尊敬的6大上市公司之一;在北大光华管理案例中心和《经济观察报》联合推出的“中国最值得尊敬的企业”评比中,万科连续两年名列前20名;

 万科,一个专注的企业,不断地在多元化中做减法,在专业化中做精细化和集约化的企业;

 万科,一个耐得住寂寞,从诞生到今天,始终坚持着她的品牌理想从不偏移的企业。她的理想就是:从生活细节出发,提供体贴周全的服务,创造优质的居住环境,与客户共同建立一个能展现自我品位的理想生活;

 这就是万科,让人刮目相看却又带有一些神秘色彩的万科。而在背后支持她迅猛发展的,是其独具特色的人力管理体系。

  从“原始共产主义”到“丰盛人生”----人才理念的演变

 人才理念是万科的灵魂、是万科人不断追求与思索的结晶。它不断丰富和深化的轨迹,反映了公司逐渐走向成熟的历程。

  原始共产主义

 年5月,万科建立之初,生存的压力和原始积累的冲动,需要一批勇于开拓的创业者。公司提出带有浓厚创业色彩的口号:“勇气、探索、创新、成功”。

 在这种理念指导下,人力政策以精神鼓励为主,单纯的劳资管理为辅;分配制度以年功为主,政策均等;职工超时超量、无偿加班工作而自得其乐成为普遍现象;公司盛行超功利的价值观,带有原始的共产主义色彩。而这种人才理念,也激发了第一代创业者的奋斗,导演了万科历史上一幕幕感人的创业故事。

 人才是万科的资本——“资产负债表上看不到的资产”

 1988年底,公司按照国际惯例进行股份制改造,成为中国最早上市的股份制公司之一。基于对人才和社会责任的高度重视,1991年,万科提出“人才是万科的资本”的理念。认为:

 “员工不只是一种生产要素,而且应该是企业的合伙人”。积聚和培养优秀人才,是万科成功的基础。

 注重德、才标准,把培养人作为万科的社会责任。

 既强调个人对组织要有团队意识,又强调企业对社会的贡献。

 当年的招聘广告中,万科打出“尊重人,为优秀人才创造一个和谐、富有的环境,是万科成功的首要因素;从五湖四海走到一起的万科人,不断追求创新,追求卓越,是万科力量不竭的源泉,是万科赖以成长发展的资本”。对人才的尊重使万科汇聚了来自全国四面八方的各类人才,保证了业务发展的需要。

 1992年,公司颁布《万科职员手册》,并公开挂在网上,全面阐述了万科的价值观、内部基本规章制度,成为公司成立以来人才理念及人力管理的第一本指导性文件。标志着“人才是万科的资本”的理念从概念走向具体。

 1999年,万科董事长王石印象最深的一件事,是对美国硅谷的见闻与反思:“美国硅谷的信息产业已经成为美国经济增长的火车头,但为什么是硅谷而不是美国其它的城市和地区成为信息产业的策源地?原因有很多,但优美的环境却被忽视了。……”因此:回到深圳就要改造办公环境,改变过去艰苦朴素的面貌。他相信,只有充分挖掘运用人力,才能高效率地创造财富,而通过给员工创造一个舒适、轻松的办公环境,就可以激发他们的创造欲。

 “在未来新的总部建筑物里,职员将占据最好的位置,因为,万科最宝贵的财富是员工”。——王石《总部搬家话家长》

 2004年新春致词,王石用2/3的核心篇幅谈“尊重人”:

 尊重人:意味着平等、理解、信任、宽容。……强调人格平等、公司必须维护员工人格尊严,……并为员工提供充分的发展空间。

 尊重人,意味着坚守高尚的职业道德,坚守阳光照亮的体制以及对健康丰盛人生的执着追求。……

 尊重人,是诞生创新精神的土壤。……

 “二十年来,人本主义和对人的尊重成了万科企业文化的重要特征,我们坚守人文主义的理想,坚持对人的尊重。这是万科20年来值得骄傲的成绩,也是万科成功前行的关键。”

 在万科,“人才是万科的资本”、“以人为本,基业长青”……起码在管理层,已经形成一种共识。

  淡化个威,打造职业管理团队

 1992年,王石在“为了明天——万科地产的经营特点及理念”中讲到:“万科开发房地产不只是单纯为客户提供住所,……不仅要有推销新生活方式的信念,还要有创造城市文化的责任感,……这就要求万科人要有理想、有文化素养。” 这是企业高定位对人的.高要求。

 1995年,总部脱离经营,用集团式管理,要求万科建立起一支忠于职守,精于专业,勤于工作的职业经理队伍。在人才理念上强调:

 用人德才兼备,以德为先。职员的一切职务行为必须维护公司利益,并对社会负责;

 协调好物质与精神的关系。企业在充分考虑获利能力、职员期望及承受能力的基础上,给出长期和短期发展目标,有效激励员工;

 注重政策的连续性,鼓励长期服务。给予职员享受白领阶层较宽松的工作环境和较宽余的生活满足;

 拒绝承包制,防止流失。承包制的最大问题是短期行为造成流失,拒绝承包制作为一项重要人事原则,明确了公司对员工的回报体系,增进了不同业务口同类工作岗位的相关性和可比性,在防止流失的同时,加强了公司内部流动、调配的可操作性。

 与此相应,制定完善了职业经理招聘、培训、考核、奖惩、任免、调配等流程。建立起以能力为中心的工资体系及相应的人事监察体系,推出了房改、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长期政策。职业经理人队伍的培养,保证了公司在宏观调控中业务的平稳发展和利润的温和增长。

 19年万科确立了全面培养职业经理的管理方向;

 1998年被正式定为万科的“职业经理年”。

 1999年,王石辞去总经理职务,当年在外天数180天。

 接下来:王石成功登顶珠穆朗玛峰、到南极考察……;接任总经理从1999年的姚牧民到2001年的郁亮,已经两任。经理层的平稳过渡已经实现。

 万科认为,职业经理不宜过于强调和张扬个性,要淡化与集团整体发展不太协调的东西,服从企业的统筹安排,强调大家共同遵守一个游戏规则。

 王石说:“董事长总经理一身兼是一种特定环境下的产物,问题是时间一长就成了理所当然。万科正在驶上规范化的轨道,我继续兼下去,显然不利于万科的健康发展。”王石也许是为数不多的主动淡化个人色彩、强调职业经理团队的企业***。

  健康丰盛的人生

 1995年底,公司提出了“健康丰盛人生”的人才理念,其内涵主要有:

 理解人的社会性本质,不能仅仅从企业与个人的经济交换关系来看待人,不能以牺牲人为代价为企业换取利润。

 企业要为人创造一种健康的工作环境、丰裕的工作内容与和谐的工作氛围。人生最宝贵的时间是在工作中度过的,工作本身应该给员工带来快乐和成就感。有兴趣地工作、志趣相投的同事、健康的体魄和开放的心态、乐观向上的精神。是万科追求的价值观。

 人非圣贤,每个人都可以因错误而造成生活不幸,企业作为健康人的集体,有责任关心、爱护每位成员,在充分尊重个性的前提下,倡导健康的工作生活道德规范。

 通过企业,个人不仅要满足基本生活要求,还要实现其理想的生活方式和奋斗目标;通过个人,企业不仅要实现自身的增值和发展,还要完成其承担的社会职责。

 这个理念体现在万科点点滴滴的工作中,“做同事、不做邻居”就是其中的一个具体体现。公司有意识地将员工宿舍适当分散,在市内多个不同的住宅小区购买宿舍,使职工在居住空间上相对分隔,刻意建立简单、新型的人际关系。这样做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上班是同事,下班是邻居”、“上班时左邻右舍的事知道的清清楚楚,下班后一谈又都是公司的事”的现象。

 遵循这种理念,万科的公司领导从来不做“父母官”,不干涉职工私生活,公事、私事严格区分。未经事先约定并获得同意,公司领导不会随意到职员家中拜访,避免给职工个人生活造成干扰。

  从 “一票否决权”看万科的人力定位

 开设新项目时,全公司包括董事长在内,只有人力总监有一票否决权。如果人力没有配备好,人力总监就有权否决这个项目。把人力放到战略高度来认识,是现代企业管理的方向。但万科,却放到一票否决的位置上。其实,这是王石对《人的价值》反思的结果:

 建筑业被称经济上的黑洞行业,由于其特殊性,贿赂在管理上较难控制,有时还会出现集体的案子。万科在全国十一个城市开展业务,过去曾有过外地职员因被抓的事。“这种人损公肥私,咎由自取。”有时王石心中甚至还有一种***。但有一次,被查的是一位老职员,工作上有不少交往,十分熟悉,在印象里是一个活生生的人。此时他的第一个反应是:“他家里怎么办?接下来的生活怎么办?……我的心情非常沉重。”并就此反思:“员工失足犯罪,领导应当负什么责任?……做不做、谁去做都是你决定的,出了事情怎么能不负责任呢?……以一批人进监狱为代价,换来三五千万、哪怕一个亿的利润,这个代价是不是太大了?人的毁灭、家庭的灾难,是无法用金钱衡量的损失。……今后我们做项目评估,不但要看利润回报,还要看管理能不能跟得上,如果管理上不去,就绝不勉强上马。毕竟,人是最重要的。”

 我们曾与万科人力总监解冻先生进行了深入沟通,他说HR定位是:管理层的战略合作伙伴、公司变革的推动者、方***的专家。人力部要提前预见并参与战略决策过程,从人员配备、组织结构、内部管理流程等方面,在第一时间配合企业制定思路。

  地产业的黄埔军校

 万科人力总监解冻介绍说:万科提倡“学习是一种生活方式”。不希望员工把学习当作一种压力或生存的手段。他认为,愿意读书的人,是有前途的人,愿意读书的民族,是看得见前途的民族。

 万科注重培训的系统化,从董事长到打字员的所有员工都包括培训体系之内,形成完善的动态系统。“这种完善的培训体系是大部分小公司难以模仿的”,万科用这样的体系来管理、传承自己的知识系统,逐渐构建自己不可替代的竞争力。

 万科建立了完善的培训制度,如:《公司派遣外出学习管理规定》、《个人进修资助规定》、《双向交流管理规定》、《后备干部培养办法》、《第一负责人赴任培训规定》、《培训积分管理办法》、《培训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等等。

 万科培训课程丰富,并建立了“E学院”。“公司治理结构”、“业务流程”、“财务管理”、“品牌战略”、“销售力训练”、“创新管理”等课程应有尽有,常规课程教学所需的资料、师资全部虚拟化。新员工通过网上的多媒体教学进行学习并完成在线测试,这不仅能尽快了解并认同万科的理念与文化,而且可以学习基本的业务知识。加上“新动力”的两周训练,让新员工深刻体会到:“来到万科,感觉它更像一所大课堂。”万科与北京大学合办的MBA班,用卫星基地站支持远程在线教学,使得每时每地的培训成为可能,这比较符合万科职业经理地域流动性大的工作特点。

 万科认为,“借助外脑”、“邀请外部培训机构”是很划算的。惠普的“管理流程”、摩托罗拉的“职业生涯规划”及其它根据不同管理层面需求设计的情景领导、管理才能发展等专题培训,充分体现了万科的超前性。

 万科不断挖掘和培养内部讲师,创立了以自我设计、自我培训、自我考核为核心的“3S培训模式”。内部师资更加关注企业自身的东西,比如万科优秀的职业经理的标准,万科的经营观、市场观是什么样,如何防范房地产经营的风险等。

 公司要求每一位管理者都要成为教练、讲师,成为专业骨干和培训的中间力量,肩负起工作指导、培训推广的责任。老总亲自带头,言传身教,将开会、交谈、工作交流等方式作为培训员工的机会,不遗余力地向下属传授经营管理思想和经验。

 对员工的培训和企业文化的灌输,实际上是一个“万科化”的过程。

  万科化与本地化——跨区域人才培养

 房地产行业有它的特殊性,就是地域性、个性化非常强。一般说来,住宅发展商很难跨地域、跨国界经营。在世界五百强企业的排名中,没有一家是做房地产的。

 万科在跨地域人才培养上坚持首先万科化,其次本地化。一般说来,跨区域经营的成本肯定比当地公司高,社会又不如当地的公司,如果再没有万科化,不能保持整体的文化和价值观,就会使企业运营失去竞争力。

 在这方面也是有教训的。1992年,万科第一次迈出跨地区经营,就铺开十几个城市。由于缺乏跨地区经营管理经验,遇到很大困难,最后只好将经营范围缩小到4个城市。

 1998年,万科二次扩张时做了充分准备。首先是分公司的文化建设,提出“建立一支队伍、一个平台、一种语言”。跨地域开办新公司,总经理、人力经理、财务经理、主要业务部门经理,基本都是由集团总部直接派过去的。万科要求外派人员在尊重当地文化的同时,要让所有的同事认同万科的文化与做事原则。作为一线公司总经理,特别强调须在总部工作过,他不仅要了解当地文化,懂得经营,同时也需要和总部有更多的沟通和了解。而且,一线公司总经理上任前都要在总部完成赴任培训,以保证文化、管理理念的良好传承。

 在万科化的基础上,公司在各地的经营人员逐步实现本地化。第一,除了上述四类职位,其他都用本地人。第二,外地人在该城市读书,留在当地,也是本地化。因为他在当地没有过深的社会关系,生存和发展的欲望更强烈,万科比较看好。第三,万科总部人员到一线愿意留下来,也是本地化。本地化,确保了利用当地的人才优势。

  专业人才的培养

 专业人才的水平决定了企业在业内的水准。在中国企业界,万科一直是“专业化”的积极倡导者。万科对专业化的理解有三:一是信息化,有专业化的平台;二是标准化,地产开发各环节与国家及行业标准相一致;三是职业化,启用专业人员,形成职业队伍。

 为了提高人才的专业水平,对与建筑相关的设计师、土木工程师等专业骨干人员,除了必要的业务培训外,还经常派他们到美国、日本和欧洲等出国学习。所以万科很多楼盘的设计理念,像上海的兰乔圣菲、天津的东丽湖等,都是来自于国外的设计启发。

  后备人才培养体系

 经统计,万科84.2%的干部是由内部培养提拔的,空降兵的比例是15%左右。自己培养的干部熟悉公司情况,忠诚度好,又具有良好的素质、较高的业务能力和市场经济的观念,是公司非常重要的力量。

 万科设立了“万科人才库”,输入每一位员工的教育学历、工作业绩、管理类型、心理需求、群众威信、业务能力、培训成绩、发展潜力等数据,在分析的基础上,以备人才选拔。自2000年开始,万科有意识地实行两个:

 一是TPP(Talent Promotion Project),关注有潜力员工向管理岗位提升,依据其历年业绩,素质测评的结果以及上司认可度,优先任用。并将一批思想活跃、素质优良的年轻业务骨干集中起来,成立“管理研讨班”,对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管理问题进行经常性的探讨,并提出可行性方案供决策层参考。对新上岗的经理,用实习制,“先做队员,再做教练”,扶上马送一程。

 二是MPP(Manage Promotion Project),关注一线公司或总部职能部门高级管理层的后备人选培养。对高层后备人选,公司每年控制在50人以内,就像惠普的“狮子”一样,给他们提供包括出国考察、岗位轮换、集中培训等机会。

  关注员工职业生涯

 2000年的新版《职员手册》,把“公司鼓励长期服务,以为职员提供理想之终身职业为已任”,改成“公司为职员提供可持续发展的机会和空间”。按万科的理解,若鼓励一个人终身做不再适合自己的事情,是对双方不负责任的表现。莫如引导和帮助他,寻求更适合个人发展的职业空间。强调了“个人的自主选择性”和“企业的对人的可替换性”。

 一边是员工的“个人职业发展规划”,一边是企业的“人力规划”,当两者吻合或交集时,才能达到双赢。万科在“职员工作坊”系列培训课程里设置了“职业生涯规划”一课。

 万科推行“管理”与“技术”并行的双重职业发展道路,员工可以在一个或几个相关领域里,持续深入发展,追求专业技能提升,以成为该领域的专家为目标;也可以通过协调、组织团队成员工作,完成团队目标,发展自己在管理方面的能力。

 个人在企业里的职业生涯推进,往往是以其在企业中的岗位变迁为标志的。2002年后,万科人力部开始描绘公司的“岗位地图”,确定这些岗位上优秀与一般的素质要求。期望能让员工了解,还有那些岗位是适合他或他可以争取去做的。

 万科尊重员工的选择权。根据个人能力、工作表现和业务需要征求个人意愿后安排工作和流动。员工在满足了一定工作年限要求后,有选择在不同地域、不同公司、甚至跟随不同上司工作的权利。

 “几进几出”不设障碍。外面的世界很精彩,外面的世界很无奈。出去转了一圈,很多员工发现:在万科是不断学习、不断提高,眼界不断开阔;而到外面,往往只是不断付出,个人进步速度减慢了。每年都有人员回流万科,他们同样得到公司认可和相应的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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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保护的意义是什么

资本主义国家的一种政治制度.取这种制度的国家,在宪法中规定议会有立法和监督的权力,由议会产生并对议会负责.它是资产阶级一种表现形式.也叫做议会制.间接民主的形式.现代国家普遍实行代议制.资本主义国家的代议机关是议会,主要行使立法职能,其权力受到行政机关的制约.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新型的代议制,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是真正代表民意的代议机关.

代议制民主思想的起源

代议制民主思想的一些基本要素是在中世纪漫长的历史过程中逐渐孕育形成的.它的基本内容包括:社会共同体是政治权力的最终;王权源于人民权力的转让,但人民仍保留着对它的所有权和终极控制权;公共权力的使用应以社会共同体的同意为基础,“关涉大家的事需得到大家的同意”应成为立法、建立及其他政治决策的基本原则;由各等级或社会团体选派的代表组成的机构能够行使共同体的政治权力,特别是立法权和征税权.本文从政治权力的、归属和行使等方面分析代议制民主思想的原初内涵及其在中世纪的起源与成长发育过程. 代议制民主西方中世纪 西方古典城邦时代的民主属于直接民主,即公民以直接到场的方式参与国家的政治决策过程.当17—18世纪近代民主产生的时候,它取了间接民主即代议制民主的形式,在这种制度下,公民不是直接参与政治决策过程,而是通过他们的代表.公民的政治权利主要体现在选举代表的权利上. 但是代议民主制度并非近代的成果,而是中世纪的创造.在中世纪代议民主制度产生和发展的过程中,政治推理和观念创新经常起到先导的作用,所以,代议制民主思想在中世纪有着悠久的历史和复杂的发展过程.如当代民主理论家R.达尔所说的,现代民主思想属于一种“混和物”.它们有的是对古典时代和日耳曼先人直接民主思想的继承,但大部分是中世纪的创新,是在中世纪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由一些具有不同的思想因素经过生长、转换、蜕变、更新以及相互融汇的复杂过程而形成的.在中世纪结束的时候,它已经初具轮廓,为近代代议民主思想准备了充沛的思想. 近些年来,国内史学界对西方中世纪代议民主制度特别是英国代议民主制度的研究方面出现了一些较有份量的成果,但对代议制民主思想的形成和演变尚缺少系统的梳理.由于中世纪代议民主制度的发展是以观念的变革和理论的创新为先导,所以,脱离了政治思想的发展,对代议民主历史的理解就不会深入.而不了解中世纪代议民主思想的发展,对近代民主思想的理解也是肤浅片面的. 研究中世纪政治思想史的西方学者从不同角度对中世纪代议民主思想做出了整理和挖掘.比较有影响的成果有:研究中世纪政治思想史的先躯卡莱尔兄弟的六卷本的《西方中世纪政治学说史》,书中以丰富详实的史料展示了代议制民主的实践和观念在中世纪的发展和演变,是该领域最早的成果之一.该书以资料见长,但缺乏深入的理论分析.1另一位研究中世纪政治思想史的专家乌尔曼在其《中世纪政治思想》中,对中世纪的民主思想有深入的阐述,但因为对代议制民主思想着墨甚少,所以相关阐述并不完整.2晚近的西方学者们在对中世纪思想的阐述中,一般都会涉及中世纪晚期的代议民主制度在孕育民主思想方面的作用.我们见到的该领域较新的重要著作是亚瑟莫纳汉的《同意、强制和限制——议会民主的中世纪起源》.该书的特点是以罗马法复兴中某些私法原则的公法化为基本线索,展开对中世纪民主思想的考察.这种考证深入思想发展的一些细节,具有很强的历史和逻辑说服力,但是涉猎的范围相对狭窄,理论视野不够开阔.1 本文试图在与古典时代的直接民主思想和近代代议民主思想的关联和对照中,从宏观上考察代议民主思想在中世纪的起源,从政治权力的、归属和行使方式等方面展开分析,具体阐述代议制民主思想的各种要素在中世纪起源和成长发育并相互融汇的历史过程. 一、民主的法理依据:政治权力源于和属于社会共同体 从法理上确认政治权力源于和属于社会共同体,是代议制民主思想的前提.在这一点上,它与直接民主有着共同的基础.在欧洲中世纪,这一思想的主要源头是日耳曼人的部落民主传统,同时汇合了希腊城邦民主传统和罗马共和传统. 乌尔曼曾指出,关于权力的,中世纪主要并存着两种理论传统:一种是“下源理论”,意为权力的流向是自下而上,亦称“民授理论”.这种理论将权力的追溯至人民或共同体,只是受人民或共同体的委托行使权力.这就是塔西佗所记载的日耳曼人的传统.第二种是“上源理论”,意为权力的流向是自上而下的,亦称“神授理论”.这种理论将权力的归结到世界的至高存在或上帝,除了上帝,没有别的权力.权力结构如同一座金字塔,权力自上而下流动,处于其顶端的是上帝.只是代表上帝行使权力.这种理论源于***教,完全属于“拉丁—罗马”的气质.2乌尔曼认为,中世纪政治学说史在很大程度上是这两种理论的冲突史.在中世纪前期,由于***教的绝对优势的影响,日耳曼人取了***教的“神授理论”,“民授理论”被逐入地下,直到13世纪末才浮现出来,恢复其理论地位.从那时起,“神授理论”越来越退隐到后面,“民授理论”成为主流. 日耳曼人的“民授理论”以两种方式确认社会共同体是政治权力的最终. 首先,日耳曼人以部落大会或民众大会为部落的最高权力机构.在入主西欧之前,日耳曼人通过全体部落成员参加的部落大会讨论和决定部落重大事务,选举他们的军事领袖或王.在日耳曼人的观念中,国王的权力源于部落大会的授予,除此之外他再没有任何权力.当日耳曼人入主西欧后,部落大会逐渐流于形式,而后便完全消失了,但它所体现的原则却没有完全消失,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日耳曼国家以贵族和高级教士等国内显要人物的政治参与取代了全体民众的平等参与,国家的重要决策需征得他们的同意,但这些显贵的参与却被解释为共同体对国家事务享有最高权力的体现.不征得他们的同意,国王不能颁布和修改法律,也不能做出其它重大决策.国王虽然地位显赫,但是按日耳曼人的一般观念,他只是“大于个人”,却“小于整体”. 其次,日耳曼人认为,共同体的最高权威是法律,而法律的权威源于共同体的习俗.日耳曼人的传统非常尊崇法律的地位,将法律视为共同体的最高权威,是政治权威的主要体现.但根据日耳曼人独特的观念,法律源于共同体的习俗,是远古即已存在的共同体习俗的记录.如J.萨拜因所说:“日耳曼各民族认为法律是属于民众、或人民、或部落的,它几乎好似集团的一种属性或者一种共同的财富,而集团是靠着它才维系在一起的.”因此,在中世纪早期,日耳曼统治者在颁布成文法时,并不将其视为立法行为,而只是看作对远古就存在的共同体习俗的记录,并以共同体的名义予以公布.所以法律是“被发现的”而不是被制定的.由于习俗是社会成员在长期的共同生活和交往中自然形成的稳定的观念、规范、礼仪和生活方式,得到了共同体成员的默许或认可,因而源自习俗的法律被视为经过了社会成员的同意,得到共同体权威的支持.第一位系统的教会法学者格拉提安曾指出:人类由两套伟大的法律所统治,即自然法和习惯法.在这里,他将国家的实证法完全等同于习惯法. 9世纪以后,明确而有意识的立法概念开始出现,法律开始被视为立法者意志的表达,12世纪罗马法复兴进一步助长了这种观念.但在这种场合,谁是立法者呢回答是社会共同体.在法理上,社会共同体的同意是法律所以有效的一个重要因素.这种同意以两种形式表现出来,一是共同体的习俗,一是共同体成员明确表示的同意.这种对共同体同意的确认通常体现在国家的公文或法令中.公元864年的一道敕令用一句知名的话笼统地肯定了这一原则:“由于法律是在人民同意之下并且是经国王宣布而制订的”.法学家格拉提安确立了这样一个原则:即使在法律由某人或某些人制订的场合,它也必须由生活于这种法律之下的人们的习惯所认可.对此卡莱尔评论说,“格拉提安不仅仅是在表达他的个人见解,而是以标准的语言表达了中世纪的一般性判断.”直到中世纪末期,普遍流行的观念仍然认为,法律首先是习惯,当其作为制定法的时候,它被理解为源于共同体的权威.习惯出于民众“无言的同意”,制定法出于民众明确表达的同意.15世纪的思想家库萨的尼古拉指出,应该选举贤人起草法律,但他们的智慧并不能赋予其权力将法律强加给别人.这种强制性权力只能源于共同体的同意和认可. 到12—13世纪以后,经过罗马法复兴和“亚里士多德革命”的影响,日耳曼人关于国家权力源于社会共同体的观念又与罗马的共和传统和希腊城邦的民主传统相汇合,形成了强大的思想潮流,并得到深化. 罗马法复兴给中世纪欧洲思想界带来一场热烈的争论.罗马法载有法学家乌尔比安的一句名言:“皇帝的决定都具有法律的效力,因为人民已经把他们的全部权力通过王权法转让给了他.”这句话一方面秉承罗马共和传统,确认了皇帝的权力源于人民的转让;另一方面也确认了帝国时代的现实,为皇帝垄断国家立法大权提供了合法性根据. 乌尔比安的话所承载的双重传统为后人做出不同解释留下了空间.由于罗马法在中世纪“具有与《圣经》同等的权威并受到与《圣经》相似的尊崇”,所以按共和精神还是专制精神对它进行解释就具有重要意义.争论的双方都承认皇帝的权力源于人民或共同体的转让.但一派认为,人民已经一次性地将权力全部转让给皇帝,不能再收回;另一派则认为,转让仅是一种允准,是职位和使用权的让渡,而统治权的实体仍保留在罗马人民手中,皇帝只是人民权力的“代理者”,所以人民在当代仍享有立法权.它一方面通过习俗对法律的确认或否定表现出来,另一方面表现为人民可以收回他们转让出去的权力.前一种解释助长了专制倾向,而后一种理论却与中世纪标准理论相吻合并加强了它. 作为城邦公民文化的忠实表达者,亚里士多德将城邦理解为公民共同体,而公民的特征在于参与城邦的立法和司法事务.13世纪“亚里士多德革命”以后,亚氏对城邦民主精神的诠释便溶入欧洲思想界的主流传统,并为其进一步深化提供了理论支持.阿奎那、马西略、巴黎的约翰、巴图鲁斯等思想家都吸收了亚里士多德的城邦民主观念并将其运用于中世纪的政治现实.在马西略那里,“人民立法者”的理论已经不再停留在抽象笼统地规定政治权威的归属,而是发展为相对具体的对立法主体的规定.他指出:“立法者或法律的首要和正当有效的源泉是人民或公民全体或其中的重要部分.通过他们的选择或在公民大会上用言语表达的意愿,命令和决定人类的世俗行为中,哪些是允许的,哪些是禁止的……” 这样,通过对罗马法的诠释和对亚里士多德理论的吸收,中世纪思想继承和激活了日耳曼人民主的法理传统,并使社会共同体是政治权力的终极源泉和具体所有者这一信念得到更强大的理论支持. 二、民主原则的基石:“关涉大家的事需得到大家的同意” 中世纪政治思想并没有停留在政治权力源于和属于社会共同体这一抽象的法理规定上,而是进一步确认,政治权力的实际行使需得到共同体某种形式的同意. 同意思想的一个重要是封建的契约关系,它是中世纪社会关系的基础.契约关系的前提是契约双方的合意.契约由双方的合意而建立,也由双方的合意而解除.契约关系创造了领主与陪臣间的法律纽带,契约的双方都要受契约的约束,涉及双方的事务要得到双方的同意.所以,同意的概念是封建主义的基本要素,协商是封建统治的基本原则,整个封建主义理论和法律结构都建立在相互提供服务的人自愿合意的基础上.因为在封建制度下,国王与贵族间的关系也是领主与陪臣间的契约关系,国王成为封建共同体的一员和契约关系的一造,于是,由私人间的契约关系很自然地上升为贵族与国王间的抽象的契约关系,亦即臣民或政治共同体与国王间的一般***原则,从而使同意理论在这里的运用成为可能.中世纪大量的国王加冕誓词和《大***》一类的法律文件都认同一个基本原则,即国王施政要征询臣民的意见,取得他们的同意.乌尔曼认为,中世纪的王权有两重性,即神授权力和封建性权力.神授权力倾向于使王权不受民众的控制,而封建性权力则将王权置于契约的约束之下.所以,他称封建为“民权理论的孵化器”. 同意思想的另一个重要源头存在于教会的理论与实践中.早期教会就确认了一个原则,即教会的行为和主教等教职的选举应得到教士和民众的同意.早期教父奚普里安自称,他履行主教职权的风格是,不征得教士的意见和教区民众的同意,则什么也不做.教皇塞勒斯廷一世曾指示:“不应将主教强加给不愿接受他的人们”.他规定,教士、人民和贵族的同意与愿望是选择主教所必须具备的条件.教皇利奥一世更明确地重申了这个指导性原则:“治理大家的人须由大家来选出.”“如未经教士选举,得到人民的认可,在大主教同意下由省主教授任,任何人不得被任命为主教.”在一些隐修僧团中,特别是10世纪兴起并很快传遍欧洲各地的克吕尼修道院已经建立了较为规范的民主选举制度,修道院长一律由修士自由选举产生.这一作法后来为世俗国家所仿效. 12世纪罗马法复兴使中世纪的同意思想在罗马法中找到了根据,也找到了一种最精确最凝练的表达,即“关涉大家的事需得到大家的同意”. 这一箴言原本是罗马私法的一条原则.根据查士丁尼法典,在一个被监护人有几个监护人的场合,某些行为需得到所有监护人的同意,因为它们关涉到所有监护人的利益.它确立了这样一个私法原则:当几个人在一个特定事务上具有共同的不可分割的权利和利益时,只有得到每个当事人的同意,他们的共同管理才能终止.这一私法原则在中世纪适宜的条件下扩充了它的内涵,被引申到公法领域.人们据此声称,法律的制定要得到受法律约束的人的同意;国王或官员的选任应得到受其管辖的人的同意;征税及税款的使用需得到纳税人的同意等等.所以,当代研究欧洲代议制度历史的专家A.麦容格指出,“关涉大家的事需得到大家的同意”这一箴言是民主的基本原则. 这一原则与教会的古老民主传统相结合,最初在11世纪被教会法学家援引来服务于从世俗统治者那里争得主教选任权.到12—13世纪,伴随着罗马法复兴,法学家们重新发现了这一原则,并将其创造性地广泛运用于各种民法和教会法问题,特别是运用到各种属于多人的、合作的、共同的权利事项中. 在教会法领域,它作为一般原则与早期教会的“信众的同意”原则相汇合,被运用到诸如主教和其它教会官职的选任直至教皇的选举中.比如克莱蒙的伯纳德在12世纪中期就引用这条“古老的原则”,认为主教选举所影响到的每个人都应该参加选举.它也运用于教会法的制定以及教会的司法和行政活动中,成为作为一个整体的教会的团体行为须遵循的准则.比如,关涉到全体信徒的重大事务,需召集相关会议进行讨论.后来教会还据此确定了一种立场,即如果未经教士们的同意,他们拒绝向世俗统治者纳税.中世纪末期的宗教大会运动被称为“教会的***运动”,它也以这一原则为根基.如乌尔曼在分析宗教大会理论时所指出的,教会思想家们的目的是:“既然教义和***教理论影响到了每一个***徒,那么对教义和理论观点的界定不应该留给一个人——教皇,而应该是整个信徒团体的事,‘关涉大家的事需得到大家的同意’这一原则已经得到运用.”宗教大会运动虽然失败了,但它所倡导的原则后来却在世俗国家领域里得到发扬. 在世俗法领域,这一原则在司法和公共政治生活中得到大量使用,国王的选举、国家的立法活动和征税之类的重大决策,都需以某种方式征询社会各等级的意见,得到他们的同意.到13世纪,这一原则已经广泛流行.G.波斯特经过仔细研究后指出,13世纪法学家借用和溶合了三个概念,将“关涉大家的事需得到大家的同意”这一本属私法程序上的狭义的同意原则运用到共同体的上.这三个概念是:第一,即使有少数不同意,多数仍有对共同体事务的决定权;第二,继承古典的程序原则,将所有利益相关的人的同意作为适当程序的本质特征;第三,使各个人或多数人的同意隶属于团体或共同体的意见,或公共,人们认为,统治者是其唯一的监护者或裁判者.史学家们曾认为,英王爱德华一世在1295年召集议会的诏书中直接引用了这一格言,从而将这一原则提升为宪法原则,自觉地依据这一原则所召集的这次议会也被视为英国议会制度的开端.但新近的研究发现了在13世纪更早的时候使用这一原则的大量官方文件,可见在那时它已经作为公法原则在欧洲各国得到普遍接受和广泛应用. “关涉大家的事需得到大家的同意”这一原则运用于政治权力结构,便体现为中世纪后期政治思想家对混合政体的普遍认同.混合政体的政治设计将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三种因素结合起来,其中对前两种因素的推崇在中世纪是十分自然的,而在对民主制因素进行论证的时候,思想家们经常援引“关涉大家的事需得到大家的同意”这一原则.阿奎那在论及混合政体时谈到:每个人都应该在中有自己的份额,政体中应该有国王、贵族的首领和由普选产生的人民代表.马西略指出,最好的法律是通过纳绝大多数人的意见和要求制定的,因为那些影响到所有人利害的事应该被所有人知晓.库萨的尼古拉认为,“立法权应属于那些受法律约束的人,或其中最重要的部分,因为关涉大家的事需得到大家的同意.当一个人自己参与了制定法律时,他就不会为他的不服从找出借口.格尔森也坚持最好的政体应该包括所有的成份,即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他论述说,“个人的判断可以指导国家,这是令人不能忍受的,关涉大家的事需得到大家的同意,应通过所有的人更伟大、更明智的判断来决定.” 混合政体是中世纪思想家对政体的标准设计.将“关涉大家的事需得到大家的同意”这一原则与混合政体的政治设计相结合,使“政治权力源于和属于社会共同体”这一抽象的规定因为找到了一种制度的依托而落到了实处.抽象的权力归属原则在权力具体使用的民主方式上体现了出来. 三、民主的程序设计:通过选派代表的方式行使社会共同体的权力 然而,“大家的同意”以何种方式表达出来呢或怎样才能获知“大家”的意愿呢中世纪早期的人们所能够想象的仍然是城邦时代的直接民主模式,“民***力只能由公民亲自和直接地去行使,不知道将投票箱送到各地,或把各地的代表选送到首都的民主操作方法”.那时仍残留的日耳曼人的民众大会也属于直接民主.当这种直接民主在地域广大的国家已经无法操作的时候,必须发明出一种行使社会共同体权力的新方式,这就是代议制度.代议制度是中世纪最重要的创造之一. 代议制度的发明在思想观念上需要解决这样几个关键性的问题:第一,代表观念的形成,即一个人、若干人或一个团体能够选举他们的代表,授权他来表达自己的意志,行使自己的权力,代表所表达的意志就被视为他们自己的意志;第二,代议机构的概念,即由选自全国各个等级和团体的代表组成的代议机构做出的决定就被视为整个共同体的决定;第三,对代议机构的议事规则的确认,其中主要是做出决定需遵循数量原则,即多数的意见就被视为整体的意见. 罗马时代就有社会共同体将权力转让给皇帝的概念,这样,皇帝便被视为整个帝国的代表.在中世纪,人们将君主视为共同体的代表,但这里代表的意思仅仅是以寓言譬喻的方式将君主视为共同体的人格化象征,而共同体被视为抽象的整体,这与代议民主制度中的代表概念完全不同.如莫纳汉指出的,“只有当作为一个***体的社会被看作由具有自己权利和利益的个人组成的***体,代表共同体的概念才开始反映民主政体代表的特征.”中世纪的人还不熟悉作为个人***体的政治共同体概念,在他们的观念中,政治共同体是若干次级共同体的有机组合,而代表也是这些次级共同体的代表.不过,中世纪这种观念却构成近代代表思想的先躯. 根据莫纳汉的说法,有两个源于罗马的概念促成了“代表”观念的形成:其一是法人概念,即作为***的或团体的实体自身就可以被看作是一个人;其二是代理人概念,即代理人作为个体可以体现、代表另一个人或团体并能以另一人或团体的身份做出行为.“当两个概念充分展开后,代表的涵义就建立在政治社有成员的个利的基础上了.选举产生的代表拥有立法权的现代议会民主理论才告形成.”我们可以看到中世纪思想界是怎样逐渐趋近这一概念的. 法人概念在12世纪末逐渐发展起来.根据罗马法,法人是虚拟的人,是具有共同利益的人的团体.共同体作为一个整体,其权利和利益属于该法人.随着作为一个人的法人概念的发展,代理人概念才能用于法人,而后便出现了由单个人所代表的法人团体的概念.由中世纪代理人概念向现代意义的代表概念的发展首先是在教会共同体内出现的,到12世纪末,法人和代表概念已经在教会法和世俗法中普遍使用.12世纪末13世纪初召开的由各地教会选派代表组成的宗教大会就被理解为代表整个教会.奥卡姆的威廉在描绘教会内的间接民主的图式时写道,立法团体应由下列步骤产生:在每个基层教区或其他小社区中,所有信徒***选择代表参加主教辖区、王国或其他政治单位的选举会议,通过这些会议再选举参加普世的宗教大会的代表,这样的宗教大会可以真正代表教会,尽管没有教皇的召集或主持.到13世纪,“代表”概念的内容更加充实.菲力普曾谈到,那些“被全体选出来的人拥有全体授予其的权力”.胡格莱努斯更进一步从这一选举观念中演绎出代表的现代观念:“整体或其大部分或由共同体的大部分选举产生的人,他们相应的行为是作为整体的社会共同体的行为”. 有关“代表”性质和权限的规定在各种议会召集令及相关的讨论中得到明确阐述.早在1182—1185年的一本有关程序的教会法著作中就确认选出的代表必须具有全权.1200年,教皇英诺森三世从6个意大利城市国家召集代表参加教皇会议,明确指示他们必须拥有全权.1295年,英国在召集郡和自治市镇代表时规定,这些代表有为他们所代表的地区做出决定的全权,并接受整个会议做出的决定.显然,这样的郡镇代表完全不同于封建诸侯,虽然他们不一定是由选举产生,在议会中可能只是俯首听命,但是他们具有代表的资格是确定无疑的.到14世纪,代表需得到充分授权或具有全权的观点已经被教会和世俗权威所广泛接受,共同体做出的决定要得到具有充分权力的代表的同意,成为教俗两界会议的通则.这一观念也为巴图鲁斯、巴尔杜斯和乌帕多斯等众多法学家所普遍认可. 代表的概念与“关涉大家的事需得到大家的同意”这一原则相结合,为议会的合法性及其权力提供了最有力的理论根据.议会因其成员代表了社会不同的群体和等级,所以被认为代表着社会共同体的政治权威.如***官索尔普,巴内斯和诺贝尔出版公司,纽约,1909—1936年版,第五卷第128—140页,第六卷第206—217,463—482页. 2参见W.乌尔曼:《中世纪政治思想》,哈蒙德斯沃思,19年再版,导言,第130—158,第200—222页. 1参见A.莫纳汉:《同意、强制和限制——中世纪议会民主的起源》,金斯敦和蒙特利,1987年版,第三部分,第—147页. 2W.乌尔曼:《中世纪政治思想》,第12—13页. 如法学家格兰维尔说,法律是在显贵们的同意下由国王制订的.布莱克顿强调,法律的威力在于显贵们的商讨和同意,在于整个共和国的认可和国王的权威.

跨专业考心理学研究生

国外在电子商务立法尤其是网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优秀立法经验:

1、欧盟

欧盟与电子商务有关的主要法律文件有:《电子商务指令》、《电子签名指令》、《远程销售令示》和《数据保护指令》等法律。其中涉及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保护的内容包括:消费者在自己家中购买商品服务会获得许多益处:较多的选择,购买之前容易得到详尽信息,购买价格可能较低。 要增强信任,也可以通过增加交易透明度(如明确供应商的身份、来历和债务等),最低限度要求消费者个人数据,明确所提供的信息的合法状态来达到。

《远程销售指令》试图通过为消费者提供保障来促进电子商务,保障消费者在远程销售合同中得到本国消费者保护制度的保护。远程销售合同是指供需双方通过远距离通信技术进行商品和服务缔结的合同。在远程销售合同中,消费者需要得到特别的保护,因为消费者的个人隐私会受到带进攻性的市场技术的侵犯,也会受到供方给消费者的不足和不适当的信息的侵犯,以及要面对用支付时可能带来的欺诈和错误风险。

2、美国

美国电子商务活动在充分的法律保护规范下得到了快速健康的发展。从1996年以来,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提出了互联网经营者自我管理的思路,以保护从互联网业务中收集的个人信息的隐私权。2000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宣布将在本国制定全面保护数据的法律。

3、德国

德国于年6月13日通过了《信息与通讯服务法案》。在电信服务资料保护方面,虽然该法同意服务提供人可以提供电信服务目的而收集、处理或使用个人资料,但要求应先将其收集、处理或使用的方式范围、地点与目的告之服务使用人。若要作其他使用,则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或经服务使用人的同意。同时,该法也赋予服务使用人撤销其同意的权利。在达成必要的目的后,所收集的资料即应删除,若传输与服务使用人有关资料与其他服务提供人时,也应告知服务使用人。

纵观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对网上购物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中,但大多内容散乱,可操作性不强,远不能达到保护消费者的目的。这一切都需要加快立法速度,在参考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于时机成熟时制定一部适合于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法典。当然 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前提是必须对我国现有立法进行完善,同时针对现在网上购物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做出反应,在相关制度、政策方面可以做一些有益的探索,为此,我们可以做一下准备工作:

1、为解决交易对象认定的模糊性,应当在网上建立详尽的资格认证制度。在这方面北京市工商局做了勇敢的尝试性工作,它于2000年颁发的《关于在网络经济活动中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通告》中规定试行“网站备案制度”。 备案制度要求网站的所有者提供包括法人和网站基本情况的备案登记资料,领取安装电子备案登记标识,备案网站的合法经营受到保护,同时长期保有电子标识也是一种信用优势;网站名称管理主要包括申请人查询重名、提交资料、初审、公告,经过这四项流程,网站名称即受保护。

2、为确保消费者知情权最大限度的实现,除现有法律中的规定外,应当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对信息披露的具体形式,比如对有关商品或服务的重要信息 应该放在介绍该商品或服务的主页上,对于其他一般信息则可以放在经链接才能显示的页面上。对于商品的正常使用方法如果在网上不能明确表达的,应当在货物实际交付给消费者时明确告知。同时,对于网页上显示的有关产品的信息必须真实,必要时应当包括多角度多方位拍摄的。此外,颜色也是很重要的信息,因此中所反映的色彩应当尽量真实,如不能完全做到一致的应有明确说明。这一点上“51BUY”网站做得就比较好,在其网站中向消费者明确指出:“由于照片显示原因,我们无法保证页面所显示商品的颜色与商品实际颜色完全一致,我们将尽力在网页上就此说明。”

3、对于格式合同的效力问题应当作必要的限制与说明。日前颁布的《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规定:“经营者使用合同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达成合意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使用格式条款故意逃避其责任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其格式条款无效。”当然,在这个问题上的主要突破口应该是《合同法》。

4、关于交货迟延的问题。送货上门是经营者的义务之一,双方签订合同的时候可以明确规定是由经营者专门派送还是选择第三人派送。无论是经营者自己送还是第三人送,如果货物不能按期送达,都应由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至于第三人有过错的,经营者可以事后追偿。

5、在退货的问题上,我认为除了食品、卫生品等消耗性商品和录音录像制品 外,其余的商品在出现质量问题时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但是,消耗品超出安全保质期的除外,录音录像制品于不符合国家有关正版规定的情形下除外。因此,在这一问题上传统退货的规定 有必要作进一步的完善,在维护消费者权益与保护商家利益二者之间找到适度的平衡。

6、关于网络广告与宣传。广告发布者应承诺自己在网上发布的广告内容真实、明确、具体。我们注意到,和传统媒体上的广告相比,网络广告呈现出状态的流动性、形式的多样性以及影响范围的扩大性等特征,而我国现行《广告法》主要规范的对象是网络以外的广告,对于互联网上出现的这类广告并没有进行特别规制,这就使得现在的网络广告游离于《广告法》之外而处于真空地带。同时如果中国兑现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那么到2005年底将全部放开广告市场,因此,我们必须有完备的法律来面对即将“入侵”的大量国外广告,以更好的应对将来产生的各种问题,同时在广告横飞的世界里更好的保护我国网上购物消费者的合法权利。这就需要我们或者对现行《广告法》进行必要修改或者尽早制定出一部《网络广告法》。

7、关于消费者隐私权问题。对此问题,经营者必须做到:a.制定详尽、到位的消费者隐私保护政策;b.于网站上明确向消费者提示关于消费者个人资料的收集方式以及使用目的,并且承诺只在所申明的使用目的范围内及消费者本人同意的情形下使用消费者个人资料;未经消费者授权,不得将信息提供给第三人;c.不得为营利目的随意向消费者寄送电子邮件,但消费者同意者除外。从法律层面看,《民法通则》中并没有将隐私权作为公民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对隐私权的保护以及侵害隐私权的诉讼也没有形成专门的法律制度。虽然一些单行法律法规里涉及到网络隐私权,比如《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的第十二条规定:“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上网用户的个人信息保密,未经上网用户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是从总体来看,有关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并没有形成完备的法律体系,因此我们有必要在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加快有关网络隐私权的立法速度。

法律如何保护虚拟人物

跨专业心理学考研难。有以下五点:

一、专业课基础薄弱

对于跨专业考心理学考研来说,最难的部分要属专业课学习。首先,跨专业考研需要我们在短时间内学习心理学考研相关的专业课知识,你的专业课基础知识储备缺乏,需要比那些本专业考生付出更大的努力,并且还会挤压对于公共课学习的时间。

二、收集资料难

对于跨专业考心理学考研的考生来说,第一要收集院校考研动态、参考书目、历年试题等;第二要收集所报考专业本科生的期末考试题目、课堂笔记、教师课件、课堂作业等,如果这些信息特别难以查找。

也不要过分浪费时间于此,抓住参考书和试题即可,你找不到的信息或许他人也不是很容易就找到;第三要充分了解目标学校和目标专业的情况。尽量多的获得相关信息,才能知道自己如何备考。

三、思维的转变难

跨专业考心理学考研时面对的是一个崭新的学科,这不仅是知识的学习,学科的转换,更是思维方式的转变。思维模式不同,二者的学习方法也不同,如果你是从理科转入文科的学习,那么构建自己的知识体系很重要。如果你从文科转入理科学习,那么培养自己的逻辑能力就非常重要。

四、面试会出现困难

现在许多大学选择生源更偏向于选择本专业或者与本专业相近的专业,所以跨专业考考心理学考研,即使初试通过,也会再复试阶段遇到很大的困难,要有用于面对这些困难的勇气。

五、心理压力会更大

跨专业会对你的心里压力造成很大的影响,你会害怕它的难易程度,害怕学不会,近而会影响你的学习效率。

跨专业考研加试只是针对同等学力的考生。初试科目以各学校公布的招生简章为准,一般不用加试。但是考上后有的学校要求跨专业考研生必须补选一定学分的专业基础课。跨专业考研和本专业考研的要求在复试和初试的要求是一样的。分数线也是一样的,不会因为你是跨专业考研生就放低要求,也不会因为你没基础就提高分数。

引言

2012年,继“初音未来”之后,中国本土第一位虚拟偶像“洛天依”横空出世,并在2016年登上了“湖南卫视小年夜春晚”,成为了中国本土第一位现象级虚拟偶像。2020年由字节跳动和乐华打造的虚拟偶像女团A-soul一经出道就在哔哩哔哩获得了爆炸性的成长。而2021年在抖音出道的“柳夜熙”仅凭一条就吸粉130万。而今年哔哩哔哩旗下的“必剪”软件也推出了虚拟偶像制作功能,似乎要开启全民虚拟人的时代。

在虚拟偶像逐渐成为“元宇宙”这一概念的重要版块之时,巨大商业利润的背后也伴随而来诸多的法律问题。本专题将从虚拟偶像的分类、商业模式和现有法律框架下已经存在及可能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本篇作为该专题的第一篇文章,将主要从虚拟偶像著作权及人格权问题探讨着手进行讨论。

01 关于虚拟偶像的分类

虚拟偶像作为“虚拟人”中的一个分支,目前没有标准统一的定义。从发展历史、技术及商业运营模式的来看,虚拟偶像的分类方式多种多样,本文将从虚拟偶像与真实人类的关系来这个角度来理清它们的特点与区别。

虚拟偶像和真实人类的关系来看,虚拟偶像可以分为:1.完全虚拟人格型;2.扮演型;3.转化型;4.虚拟数字人(AI)

完全虚拟人格型:是指虚拟偶像的形象由数字建模技术完成,动作通过计算机后台操作完成;声音则由提供,经过语音合成软件处理完成。此类虚拟角色与的关联度较低,代表人物:

扮演型:与上一类型的区别在于,该虚拟偶像通常由来扮演,动作是通过对的动作捕捉和面部捕捉设备实时控制虚拟角色;声音由出演。此类虚拟偶像往往通过LIVE2D技术实现直播互动,此类虚拟角色与关联度高,代表人物:

转化型:是指原生偶像为自己设计虚拟形象,并以该虚拟形象在网络或现实中进行商业活动。此类虚拟角色与的人格统一。代表人物:

虚拟数字人:是指由AI和GCI技术制作的虚拟网红,主要在社交媒体上活跃。这里指代的“虚拟数字人”仅代表具有自主学习能力和创作能力的AI虚拟偶像。代表人物:

02 关于虚拟偶像的著作权问题1、虚拟偶像本身属于什么作品?

虚拟偶像是集原画,人声,数字技术为一体的产物,目前《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的分类中没有直接能与虚拟偶像的匹配的作品类型。根据虚拟偶像的不同分类来看,虚拟偶像显然也很难以一个统一的作品类型来进行分类。

我们以“完全虚拟人格型”来举例:

“初音未来”最早是由日本的Crypton公司以Yamaha的VOCALOID系列语音合成程序为基础开发的音源库(暨该程序的数据包)。为了把音源库更好的销售出去,Crypton公司画上了葱绿色双马尾的二次元形象,以达到“销售的并非软件而是歌手”的推广的目的。

如果到这里为止,我们来定义“初音未来”的作品性质,我认为以“计算机软件作品”定义较为合适。但在后来的发展过程中,其角色形象逐渐固定,我们在指代“初音未来”的时候,已经不再是指数据包本身,而是指代这个角色形象。

那么,显然以“美术作品”不能涵盖其全部功能,而以“计算机软件”来定义又显得十分狭隘了。能否用“视听作品”来进行规制?

2021年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将原法中的“**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改为“视听作品。”而对“视听作品”的含义,我国暂无法条明确解释。而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视听作品国际登记条约》中对“视听作品”做了如下定义:指由一系列相关的固定图象组成,带有或不带伴音,能够被看到的,并且带有伴音时,能够被听到的任何作品。从定义上来看,排除纯人工智能,带有唱跳功能的虚拟偶像似乎更符合视听作品。

但事实上虚拟偶像运用到的技术远比我们想象的更多更复杂。我们再以“华智冰”来举例,华智冰是清华大学计算机系知识工程实验室开发的虚拟学生。据报道其声音、动作、形象完全是由超大规模智能模型“悟道”完成。华智冰的核心是深度的学习能力和创造能力,为了让大众更能接受,才为它设计了人的形象,并开始了一些泛化的行为。从华智冰的案例来看,它似乎更加符合“计算机软件”的定义。

所以,我认为,不同的虚拟偶像还是需要结合其具体的生成方式来分别定义,而又以其被侵犯的究竟是角色形象,人物名称,语音系统,还是所表演的视听作品来具体看待。

比如,在上海新创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和上海跳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初音未来”著作权侵权案中,“初音未来”名称和角色形象未经授权被运用到了跳跃科技公司的游戏《300英雄》的游戏人物身上。而在“英雄技能”里又用到了初音未来较为著名的两首歌曲“甩葱歌”和“世界第一公主殿下”来命名。

该案最终虽以和解结案,但通过本案我们可以看出,虚拟偶像在具体的保护过程中是可以通过要素拆解来进行保护的。制作公司可以在虚拟偶像的设计之初,就与要素设计的各方通过商业合同来约定著作权归属,以方便后期的***。

2.虚拟偶像是否享有表演者权?

这里我将从“虚拟偶像本身”和“虚拟偶像的扮演者”两个角度来讲

(1)虚拟偶像本身是否具有表演者权?

像“初音未来”“洛天依”等虚拟偶像,其商业活动的内容就涵盖了与同台表演,独立演唱会等。它们是否具有表演者权呢?

我们来看一下《著作权法》对表演者权的规定:(一)表明表演者身份;(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五)许可他人***、发行、出租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虚拟偶像本身即是人类智力的劳动成果,是一个“产物”,其自身并不具备自我意识,而不同类型的虚拟偶像,在外观,设定,技术特性上往往也体现了人的选择。因此以虚拟偶像自身身份来对外许可他人行使权利并不适格,应当由被后的人或公司来行使。

(2)虚拟偶像的扮演者是否具有表演者权?

上文我们讲到,扮演型和转化型的虚拟偶像,都与的关系十分紧密。我们先来看“扮演型”

就此种类型的虚拟偶像的商业现状来看,光是“表明表演者身份”这一项权利就无法享有。由于虚拟偶像相比于偶像更加“完美”,在外形,人设等方面更稳定,所以制作公司为了维持偶像的形象,保护粉丝的幻想,往往不会公开背后的“中之人”(即背后的扮演者)。A-SOUL部分成员就曾因为被爆料“中之人”和男友约会、已婚等负面消息导致部分粉丝幻灭脱粉(爆料真实性未知)。同时,隐藏“中之人”也更有利于制作公司根据商业运营的需要替换扮演者。

而针对于“转化型”的虚拟偶像来说,我认为是享有表演者权的。针对于此类虚拟偶像,制作公司的初衷可能是为了丰富偶像的商业板块,亦或者是给有才华却不适应抛头露面的表演者以新的表演形式。比如“泠鸢”在作为虚拟艺人出道前,在B站就已拥有一定粉丝量。由于其性格问题,便由实入虚,在2019年7月以虚拟偶像的身份出道。所以公开“中之人”身份并不会对虚拟偶像造成负面影响,甚至还可能更加分

对于无法享有表演者权的“中之人”,其除了获取劳动报酬以外,其他权利往往难以保证。无法完成和虚拟角色的绑定,容易在虚拟角色火爆后被制作公司踢出局。比如日本虚拟偶像绊爱,最早的中之人被推定为一位名叫“春日望”的女士,后来绊爱爆火,公司则希望将角色分身运营,继而边缘化了春日望。

03 关于虚拟偶像人格权侵权问题1.“虚拟数字人”和“完全虚拟人格型”虚拟偶像

韩国的聊天AI——“luda lee”,是一款可以模拟恋爱的人工智能型虚拟偶像,在学习了100亿次恋爱对话后,可以根据用户的问题做出类似于真实人类的反应。刚开始luda lee受到了很多年轻群体的欢迎,但一段时间后,部分用户在和其聊天的过程中发现,在面对“残疾人”“同性恋”“孕妇”等话题的讨论中,luda lee表现出歧视。“地铁孕妇座什么的简直令人反感”“如果我是残疾人的话,那就只能去死了。”luda lee因此遭到了部分网友的***。从本质上来说“luda lee”是一项人工智能。luda lee发表的言论侵害了他人利益,承担主体应当是谁呢?

从人工智能的设计和运行角度来说,luda lee工作模式是通过与用户互动进行自主学习,再模拟思维,作出符合当前场景的对话。其反应完全是靠自身做出,并不是由通过luda lee的账号去发布的,那么人工智能本身可以成为侵权主体吗?

我们来看一个腾讯公司Dreamwriter的案例。Dreamwriter是腾讯公司自主开发的一套基于数据和算法的智能写作系统。由Dreamwriter创作完成的《午评:沪指小幅上涨报点 通信运营、石油开等板块领涨》未经授权被他人转载。在此案中关于Dreamwriter是否是创作主体的问题,***给出了如下认定:“从整个生成过程来看,如果仅将Dreamwriter的软件自动生成涉案文章的这两分钟时间视为创作过程,确实没有人的参与,仅仅是计算机软件运行既定的规则、算法和模板的结果,但Dreamwriter软件的自动运行并非无缘无故或具有自我意识,其自动运行的方式体现了原告的选择。如果仅将Dreamwriter软件自动运行的过程视为创作过程,这在某种意义上是将计算机软件视为创作的主体,这与客观情况不符,也有失公允。”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针对人工智能其创作的作品的承担主体,应该是具体的人或公司。因而人工智能的作品发生侵权问题,其承担的主体也应当根据其具体的设计模式,落实到背后的人或公司。

不过luda lee为何会发表不当的言论呢?后来制作公司通过调取后台数据发现,用户企图对luda lee说污言秽语,让她在学习过程中出现偏差,实现恶意“***”。虽然制作公司曾企图通过更改算法、屏蔽敏感词来挽救,但经受不住大批网友恶意***的luda lee,在后期的交互过程中频频骂人,最终只能被叫停。我们在上述案例中发现,用户可能利用设计中的漏洞对虚拟偶像进行攻击,这些行为本身可能就涉嫌“侮辱”“”等等。但和偶像相比,虚拟偶像并不具有真实意义上的“人格权”,但通过现有法律却无法有效保护,这让制作公司的辛勤劳动可能付之一炬。这也使得此类虚拟偶像在同人作品中被侮辱和污名化的时难以规制。

2.“扮演型”虚拟偶像

日本虚拟主播团体hololive的两名主播“赤井心”和“桐生可可”曾在直播时发表过与台湾有关的不当言论,违反了“一个中国”原则,遭到国内网友的***。从“扮演型”的商业模式来说,其主要是以直播作为营业方式,容易在与粉丝的互动中发生“祸从口出”的情况。由于此类虚拟偶像往往不会公开背后的扮演者,粉丝也很少会将扮演者与虚拟偶像本身割裂开来看。所以要求扮演者来承担具体侵权责任不具有可操作性。我们可以参考《侵权责任法》第34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由运营公司来对外承担具体民事责任,再通过内部奖惩措施对扮演者进行处罚。当然,我更建议运营公司不要忽略对扮演者的统一入职培训,以规避不必要的麻烦。

我们再从虚拟偶像被侵权的角度来看,“扮演型”则要比“完全人格虚拟型”和“虚拟数字人”更多一层“人”的关系。虚拟偶像并不具有法律人格,因此无法通过名誉权,隐私权等进行保护。但扮演者在履职的过程中遭受的侮辱,诽谤、等伤害却是切切实实的,如若形成了精神创伤应当如何***?前文我们说过,此种类型的虚拟偶像往往不会公开扮演者身份,或者有多个扮演者,虚拟偶像和扮演者无法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显然很难突破“虚拟偶像”这层壳,因为侵害行为针对的是虚拟角色而非扮演者本人(直指扮演者的言论除外),制作公司显然也无法代理扮演者替虚拟角色***。

对于扮演者来说,不享有偶像的“”,却可能要承受同样的“之重”,确实需要强大的心脏。

3.“转化型”虚拟偶像

转化型是虚拟化的代表,往往会和自然人本人产生直接、明确的联系。但转化型依据商业模式的不同,可分为制作公司运营,及本人运营的不同情况;又可能分为虚拟偶像即是的虚拟形象,或者虚拟偶像和偶像是两个独立的人设和个体(比如黄子韬和韬斯曼的关系)的不同情况。所以在作为侵权方和被侵权方的法律关系里,细说起来就更为复杂。虚拟偶像作为侵权方的法律责任,我们可以参考上文进行推导,在此不再赘述。

这里我想重点谈谈作为被侵权方的***方式。《民法典》中关于姓名权的保护已经及于笔名、艺名、网名、译名等。所以针对虚拟偶像的名誉侵权,主要参照虚拟偶像和自然人的关系。如若虚拟偶像仅是偶像的虚拟形象,与形成了一一对照的关系,那么偶像则可以成为原告的适格主体;如若虚拟偶像与偶像分开运营,具有不同的年龄,姓名,人设。虚拟角色无法指代自然人主体,则可能仍无法突破虚拟角色不具有“人格权”的壁垒。

04 结语

通过上文的探讨我们发现,现有法律仍有很多无法完善保护的方面。关于人工智能是否可以设置法律人格,以及AI的问题,学界已经探讨多年。通过拟制法律人格或可解决上面我提到的很多问题。但也有大量反对的声音,认为人工智能始终是由人类创设,也脱离不了本身的工具属性。但我个人认为,不论是作为“商品”还是作为“拟制法人”,其“商品化权”或者说“人格权”都由保护的积极意义。毕竟前期投了入大量的技术、人力成本经营,维护好产品的形象不仅是对粉丝负责,也是公司长久运营之计。